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本条例所称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确认为物理实验教学中心所管辖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以系(部)为单位上报至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经学院批准后上报学校采购。论证过程中要考虑充分利用资金,不重复购置,确保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验项目负责人负责接收仪器,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对仪器设备进行预验收。

物理实验教学中心设立资产管理员(即账务上的保管人和发料人),完善仪器设备的领用、借用制度。

四、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对所管辖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与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协商后进行统一调配。向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外调配仪器设备须经中心主任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须保持仪器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正常使用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修、调换、外借。设备的升级、改造、改装等要经实验室负责人及中心主任批准。

六、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有效使用,要定期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七、凡利用实验室进行计划外社会服务活动,须经中心主任批准,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办法统一结算。

八、携带仪器设备到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外,须报中心主任批准、备案。

九、教师或技术人员调离或退休,须将个人手中保管的仪器设备向资产管理员交接清晰后,经中心主任认可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